【事项名称】
房产税申报
【事项描述】
房产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全文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材料】
《房产税明细申报表》2份。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房产税明细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